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担保工程款债权实现的最有效方式,是法律在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着重考虑保护工程款债权,以此达到优先、重点保护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从而保障其生存权的目的而特别赋予承包人的权利。但该项权利特有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却容易被承包人所忽视,从而给承包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如近日彭水法院审结的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承包人未能在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致使数百万元的工程款收回的可能*大大降低。
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修建某商品房屋。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商品房的修建,其所建工程于2014年12月21日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确定尚欠工程款69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不能按约付款,承诺会尽快付款。建筑公司基于双方之前良好的合作关系,一直信赖房地产公司会支付工程款。后在房地产公司屡次不付款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22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690余万元,并对其所建商品房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欠付工程款690万元的事实成立,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但对于建筑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所涉项目在2014年12月21日已经竣工验收,而建筑公司直至2016年5月22日才诉至人民法院,建筑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而不能享有该项权利。
法官提醒: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法律为督促承包人及时主张权利,规定行使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同时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承包人一定要注意在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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