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三人获刑
2015-11-30 11:00:00
2015年初,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犹某甲、犹某乙、蓝某某商定从私人处低价大量购进烟花爆竹用于在来年农历春节期间贩卖,以期赚取利润。
2015年4月至7月,三人从重庆市梁平县吴某某处约以80元/件的均价大量购进烟花爆竹到杨某某、犹某丙、田某某家里。犹某甲主要负责和吴某某联系发货事宜、联系堆放地点、搬运工等,犹某乙主要负责接货,蓝某某主要负责接货、清点件数。
2015年7月22日2时许,经被告人犹某甲事先联系,吴某某从梁平县将一车烟花爆竹运送至犹某丁家路边。后蓝某某与搬运工开始卸货,将车上的烟花爆竹搬运至犹某丁家。卸货过程中,民警接到举报,赶到该处将蓝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烟花爆竹共计606件。
2015年8月6日、10日,公安机关联合安监部门在杨某某、犹某丙、田某某家里查获烟花爆竹各639件、365件、643件。上述烟花爆竹共计2253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近日,綦江法院以被告人犹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蓝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犹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且对三人并处罚金。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被告人犹某甲、犹某乙、蓝某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低价大量购进烟花爆竹用于零售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经营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按照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犹某甲、犹某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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