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两男子“丢包甩坨”诈骗钱财均领刑
2015-11-30 11:00:00
奉节男子苏某、杨某某,多次采取“丢包甩坨”的方式,合伙诈骗他人钱财5900余元。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某、杨某某共同犯诈骗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和6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苏某现年37岁,初中文化,系奉节县某镇村民。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诈骗罪,苏某于2005年8月至2015年9月4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2月刑满释放。杨某某现年41岁,小学文化,系奉节县某镇村民。
2016年5月5日,苏某、杨某某共谋后到奉节县某医院,采取“丢包甩坨”的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400余元,后由二人平分。
2016年5月10日,苏某、杨某某共谋后到奉节县某某医院,继续采取“丢包甩坨”的方式,骗取万某某人民币300元及黄金耳环一对,二人各分得150元、耳环一只。后民警将耳环查获并发还给了万某某。经奉节县价格中心鉴定,耳环价值人民币1555元。
2016年5月17日,苏某、杨某某共谋后到奉节县某医院,仍然采取“丢包甩坨”的方式,骗取付某某人民币1700元,后由二人平分。
2016年5月19日,苏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5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苏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苏某、杨某某自愿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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