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散心途中起贪心 抢劫独行女子获刑三年
2015-11-30 10:00:00

2016年7月7日,孙某在黔江区情侣山散心时,见被害人蔡某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遂起了贪心,抢劫被害人蔡某306元。经黔江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向黔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后,黔江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在黔江区情侣山散心时,遇见被害人蔡某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遂产生抢劫其财物之念。被告人孙某特意跑到被害人蔡某前面,在被害人蔡某从其身旁经过时,伸出双手欲捂住被害人蔡某嘴并搂住其脖子让其无法呼吸,因被害人蔡某躲闪,被告人孙某于是双手卡住被害人蔡某的脖子将其推倒在地,并让被害人蔡某将钱拿出来。被害人蔡某因害怕被伤害同意交出财物,被告人孙某见被害人蔡某同意拿钱,于是将被害人蔡某拉起来并用一只手拉住防止其逃跑,被害人蔡某被迫将自己包内的人民币306元交给被告人孙某,后在被害人蔡某的要求下,被告人孙某返还了被害人蔡某100元。抢劫得手后,被告人孙某询问了被害人蔡某的工作单位,并用语言威胁被害人蔡某:“不准报警,如果我有事,我会来找你的!”然后,被告人孙某迅速逃离现场并钻进路边草丛中更换了衣服,以逃避侦查机关打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7月8日16时30分许在黔江区某网吧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黔江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彪抢劫所得的赃款已大部分予以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