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下午,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为揽客在米线汤底里添加罂粟壳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法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王某从事饮食、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一年六个月。这是云南省文山州首例刑事责任与食品安全禁止令齐发、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在砚山县城经营小吃店,向顾客出售米线、卷粉、面条等早餐食品。2016年2月,其听人说在制作汤料时加入罂粟壳一同熬制,能提升汤的香味和鲜味。为吸引顾客,王某花了60元钱购得罂粟壳500克,并自2月24日起,先后三次往熬制的牛肉骨头汤中加入罂粟壳制作早点向大众销售。3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王某的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加工的食品中含有有害物质,便现场提取了制作好的牛肉骨头汤送检,检测结果显示,王某熬制的牛肉骨头汤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有毒害成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罂粟壳,俗称“米壳”,文山当地也叫“大烟果”。为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等生物碱类物质。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容易成瘾,并可能造成慢*中毒。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其上明文规定罂粟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禁在食品中添加。云南边境地区部分地区过去有群众用罂粟壳作调料提鲜,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广泛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参与旁听,以案警示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因为追求所谓的味道鲜美而罔顾食品安全,触犯法律底线。
案件当庭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不上诉。
(作者单位:砚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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