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不仅会影响到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今年1-8月,綦江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67件。
2014年12月30日18时许,杨某某与杨某在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开发区一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轿车经古南街道桥河往文龙街道九龙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九龙大道体育馆路段时,因其操作不当将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撞飞,致对向行驶的比亚迪轿车被撞坏。后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蒋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2月18日14时许,吴某某与妻子翁某某、儿子吴某等人在亲戚家吃饭饮酒后,独自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往通惠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通惠某小区工地道路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单车翻车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国庆期间,亲朋好友聚会增多,但切莫心怀侥幸,切勿醉酒驾驶,要以对自己、家人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各项规定,带着“安全”过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