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谋换场地 骗取保险获刑责
2015-11-30 11:00:00

给车辆投保,不但是国家强制*规定,同时也是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安全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更要依托保险赔偿减轻负担,为安全行驶和损害赔偿增加了更大的保障系数。最近,在云阳县发生的一起两车相撞事故,事故不大,赔偿数额也不大,但事故双方想起“歪办法”,故意变换现场,伪造交通事故,本来应该由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汽车所有人和驾驶员赔偿,故意转换责任方,让投保的一方承担责任,骗取保险。

2015年3月12日,米某驾驶周某某所有的长城汽车,行至云阳县望江大道档案馆门前路段,与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奔驰汽车相撞,致使米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云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米某承担全责。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时得知,米某无力赔偿、长城汽车更无保险,怎样赔偿?双方一筹莫展。

后米某得知杨某与陈某某认识,便请杨某想办法帮忙处理。杨某提出,伪造一起交通事故现场,造成奔驰车撞长城车,由奔驰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由奔驰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米某同意并交给杨某拖车费用,杨某某将该想法告知陈某某后,陈某某也同意,并将自己的行驶证交给杨某。米某与陈某在云阳县交警大队签订赔偿协议后取出扣留的车辆,全部交给杨某,杨某将两辆车拖到云阳县人和街道千峰村云阳县垃圾厂附近,与周某某、胡某某一起伪造布置事故现场,后报警、报保险公司,该地辖区派出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奔驰车负全责,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96万元。

2015年12月初,该保险公司在核算全年赔偿时,核算人员发现该车的赔偿存在“蹊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云阳县公安局将奔驰车在望江达到与千峰村的事故进行对比,发现问题,遂立案侦查。查清案情后,米某、陈某某、周某某、杨某、胡某某相续归案,对骗取保险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16年8月,云阳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认定上述五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分别被判处2年半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来,云阳法院注重妥善处理保险公司涉法涉诉案件,建立保险赔偿共同协商、诉前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注重维护保险公司权利,快审快结,尽量追回损失,打击故意骗取保险等违法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