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被罚款三千元
2015-11-30 15:00:00
近日,綦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娄某因向该院提交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被依法处以三千元罚款。
原告娄某在与罗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向该院提交了7张收据作为证据,拟证明其向租赁人交付门面租金属实,要求主张门面租金损失费用。但娄某提交的这7张收据的落款日期明显存在涂改痕迹,庭审中承办法官多次告知原告娄某,如提交虚假证据,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原告娄某仍在庭审中陈述该收据是真实的,并表示如果系虚假证据愿意接受处罚。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对该7张收据进行核实,经查该7张收据均系2016年所开,收款人签名也系他人仿冒。第二次庭审时娄某本人不敢到庭参加诉讼,其代理人承认第一次娄某开庭提交的门面收据及租赁协议是2016年所签,并不是协议上所载明的时间,协议上的出租人签名也非本人。原告娄某明知是虚假证据仍向法院提交并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影响公正裁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娄某终于认识错误,对本院的处罚决定书无异议,并表示尽快交纳该罚款。
对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树立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建立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