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人们难免有粮草告急、资金紧张的时候,向银行贷款?审批既严,程序又多,并且周期还长,实在是远水救不了近火。此时,只能求助亲戚、朋友,以解一时之急。通常情况下,借款给他人,理当让借款人写下借条、收条等书面凭证,以此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但有时候,因借贷双方不在同一地点,难以在支付借款与出具借条之间步调完全一致;或是双方彼此信任,认为不需要出具收条、借条等书面凭证。此种情形下,若是借款人事后否认,出借人是否可以索回借款,还是只能花钱买教训,自认倒霉?
近日,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邱某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仅凭转款凭证起诉被告杨某,要求其偿还借款7500元。被告杨某对邱某向自己转款7500元这一事实并不否认。但抗辩称,该笔转款并非邱某出借给自己的借款本金,而是其归还之前欠付自己的借款。对该笔转款的*质,原被告双方除口头陈述外,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称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之规定,本案中,虽然被告抗辩主张“原告转账7500元系原告归还之前所欠被告的借款”,但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认定该笔转款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应当限期归还。
可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合理划分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为案件审理、事实查明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支撑。过去,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必须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借条、收条等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今,出借人提供转款凭证的行为,即被视为已经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若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或主张系其他法律关系,则应由被告就其抗辩或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认定出借人的主张成立。
这一新规定的施行,使得出借人不必再为借款支付后没有同步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收条等书面凭证而担忧了。因为只要留存了相关的支付凭据,即使没有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出借人一样可以通过举示支付借款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人们在进行日常借贷行为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支付借款,这样就可以随时调取转款凭证,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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