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摔伤 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担次责
2015-11-30 10:00:00
公交车在距站亭数米处停车,乘客下车时因踩到公路上的小坑摔倒受伤,谁该为此负责?綦江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乘客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承担次要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5年7月9日,小陈乘坐綦江城区桥河至世纪花城的公交车,前往綦江二级车站。当车辆行驶至二级车站公交车站附近时,由于进站公交车较多,驾驶员在距离公交车亭约8米处将车停了下来,且车辆并未紧靠公路边缘,相距约0.5米,车辆后门正好对着公路上的一个小坑。
随即,驾驶员打开车门上下乘客。小陈下车时,踩在公路上的小坑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外*骨折伴*关节脱位。
小陈出院后将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四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确认,小陈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824.79元。
法院认为,乘客在上下车辆时应当注意观察,避免损害的发生。小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车过程中,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踩到道路上的小坑摔倒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公交公司驾驶员停车位置不当,公交车后门正好对着公路上的小坑处,留下安全隐患,致乘客下车时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因驾驶员系履职行为,此过错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
市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对公交车站处的破损路面进行修复,导致原告在下车时踩到路坑摔倒受伤,亦有一定的过错。
綦江法院综合评定,乘客小陈对自己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分别承担10%的责任。遂判决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各赔偿小陈3282.5元。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陈下车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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