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犯新罪屡教不改终入狱
2016-07-29 16:25:10

盗窃后因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却仍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终被数罪并罚入狱。近日,耿马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撤销后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蒋某1992年2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2015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蒋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但在判决生效后,蒋某仍然没有吸取教训,2016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独自至耿马自治县耿马镇步行街一居民楼下将被害人李三勒停放在此的一辆云特牌黑*电动车盗走。当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驾驶该电动车经过耿马自治县一中门口时,被被害人李三勒抓获。经耿马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耿马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