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燃气大厦附近,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从12岁的被害人陈某某处借得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手机一部,随后趁陈某某不注意携带手机逃离,事后将手机销赃。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嘉年华大厦三楼专注教育中心,以同样的方式窃走14岁被害人谭某某价值人民币2200元手机一部。
2014年8月10日、8月13日、8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重庆购书中心、黄金海岸“乡村基”餐厅、嘉陵公园等地,冒充便衣警察,以执行任务需要导航、需借用手机下载软件为由,先后骗取14岁被害人黄某价值人民币1769元平板电脑一部、12岁被害人辛某某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平板电脑二部、12岁被害人沈某某价值人民币1199元手机一部、12岁被害人滕某某价值人民币3450元手机一部,事后将电脑和手机销赃。
唐某某因犯招摇撞骗罪,已于2015年5月19日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期间,2015年5月29日,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000元,数额较大;多次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招摇撞骗罪。
被告人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且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将本案判处的刑罚与前案判决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实际应执行的刑罚。其在前罪判决宣告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综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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