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营餐馆贩毒 夫妻双双获刑
2015-11-30 10:00:00

近日,荣昌区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中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与杨某系夫妻,共同经营一家餐馆。

胡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将甲基苯丙胺放在自己家中用于吸食和贩卖,将部分甲基苯丙胺分装成重量不等的小包放在餐馆,并交代杨某按照包装大小以50元、1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前来购买毒品的人员。

201616,吸毒人员石某来到餐馆购买甲基苯丙胺,杨某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70元的价格卖给石某,并将毒资交于胡某。

19,石某与胡某约定用手机作为抵押购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杨某把甲基苯丙胺交于石某并收取手机作为抵押。当日,胡某又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1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

111,吸毒人员石某提供线索,警察在杨某的餐馆将其当场抓获。同日,警察在被告人家里将胡某当场抓获。案发后,从胡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22小包,净重14.01克,从被告人家里搜出甲基苯丙胺99.82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中胡某贩卖毒品数量达100余克,二人的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胡某、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杨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胡某购买毒品后将毒品存储在不同地方,对毒品进行分包后用于贩卖,并安排杨某按照包装大小以不同的价格贩卖,属于主犯。杨某根据胡某的安排贩卖少量毒品,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且杨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胡某,具有立功情节,本院依法对杨某减轻处罚。胡某、杨某在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拒绝毒品,珍爱生命。广大群众应该认清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御毒品。在遇到有人吸毒、贩毒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