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法院60天执行到位工亡赔偿案款45万
2015-11-30 10:00:00

邹某金是秀山县某物管公司保安,2014年1月在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因用人单位始终坚持否认邹某金是工亡,并先后通过诉讼、上诉,请求法院否定工亡认定,虽均败诉,但邹某金的家人时隔两年多仍未拿到赔偿款。

2016年3月,秀山县法院执行局受理邹某金亲属申请执行一案后,经过60天强力执行,将赔偿款如数送到邹某金亲属手中。

上班途中车祸身亡,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工亡认定

邹某金系秀山县某物管公司保安员, 2014年1月某天早上,邹某金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邹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4年3月,邹某兵(邹某金之子)向秀山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秀山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邹某金受到事故伤害致死亡为工亡。该物管公司不服,向重庆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社局维持原有工亡决定。该物业公司仍不服,遂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物管公司一度表示,邹某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无证驾驶属于违反治安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确认邹某金系无证驾驶,邹某金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没有经确认,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故法院判定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该物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物管公司败诉。

败诉仍拒不履行赔偿,拖欠长达一年之久

物管公司否认工亡败诉后仍不履行赔偿,时隔一年零九个月邹某金的亲属仍未得到邹某金工亡赔偿金。邹某金的亲属于2015年9月28日向秀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物管公司赔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抚恤金共计71万余元。该案经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69万余元。

物管公司不服仲裁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由于物管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2016年3月10日,邹某金的亲属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到此,据邹某金死亡已有一年多,邹某金的亲属仍未拿到赔偿款。

法院执行受理后60天将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县法院收到案件后,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认为该仲裁内容明确、合法,依法准予强制执行。3月14日,执行员向物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履行义务。物管公司并无履行之意愿,并声称“邹某金仅在我司工作4日,要公司赔付巨款不服,我司仍将申请高院再审”,物管公司请求法院暂缓执行,待再审结果明确后再执行。法院认为,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在未明确收到上级法院中止执行裁定前,仍应执行,被执行人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物管公司具有履行能力。执行人员立即对物管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依法划拨了银行账户内的15万元,并将物管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在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物管公司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并希望与申请人进行和解协商。在县法院的见证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物管公司一次*支付申请人45万元,剩余的23万余元申请人放弃赔偿不再追究。在执行员的督促下,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尾款29万元交至法院。5月10日,县法院将全部案款45万元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案件终告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