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之间买卖房屋,却因为房屋价格问题而各执一词,并最终诉诸法律,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原告穆某礼与被告穆某芳本系兄妹。2010年5月,原告将一套60㎡的安居房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并与被告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2014年2月,原、被告在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见证下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自愿将该60㎡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并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由被告先预付定金6万元,余款4万元于过户时交付给原告。然而时隔两年,两人却因为房屋价格问题闹上了法院。
原告穆某礼诉称:由于自己是文盲,不识字,2014年2月受被告的哄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房屋买卖协议》上摁了手印,事后才得知所签订的系房屋买卖协议,并已将其面积为60㎡的房屋以10万元的低价出卖给被告。原告认为,该出售价格远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70%,因该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故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2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为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故该房屋买卖协议应当自2014年2月6日双方捺印之时起正式成立并生效,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提出因自身没有文化,受到被告欺骗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意见,由于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知晓和预料其在协议上捺印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应当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原告所提出该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10万元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已就期房买卖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并约定60㎡房屋的售价为10万元。该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房屋买卖价格的一种预约。双方于2014年2月签订的书面协议系对2010年口头预约协议的履行与确认,故该房屋买卖价格应当参照2010年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而按照2010年双方协议的单价远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价格。另一方面,原、被告系亲兄妹的特殊关系,即使交易价格略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亦在情理当中,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