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林权争议引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随着双方当事人在林地上挖出新界限,一起长达十余年的林权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原告段某海、段某伟的伸干岭子林地与被告段培某的斗脑子承包地相邻,自2000年开始双方就因界址发生纠纷,2003年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后2013年原告在该争议地间伐时发生纠纷,经村委会、镇林业站调解未果,被告段培某就该争议申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2015年11月28日腾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被告段培某。后原告段某伟、段某海申请不服仲裁,为此在2016年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伸干岭子(又名斗脑子)林地的林木归原告所有。
中和法庭受理该案后,分别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悉心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随后,法官又到实地勘察现场,并深入村委会核实情况。经过调查了解,本案的原告段某伟、段某海的主体并不适格。该争议地实际上是新歧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与新歧村委会第十村民小组村民段培某之间发生的权属争议,只因腾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将二原告列作被申请人,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如果简单以主体不符合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当事人的纠纷还将继续上演,为此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风险,双方协商后变更主体为该村第三村民小组,后中和法庭先后三次到现场勘查,两次到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首先确定争议范围,再提出调解方案,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争议林地及林木归原告腾冲市中和镇新歧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段培某人民币12000元,已当庭付清。
腾冲市的山林资源非常丰富,历来老百姓均把“林场”视为养家糊口的重要产业,若不妥善处理,极易发生群体事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03年就因四至界限存在分歧发生矛盾,后经过村委会调解,政府行政机关仲裁,但矛盾均未解决,甚至愈演愈烈。简单粗暴的处理对制止纠纷起不到作用,反而会火上浇油。所以在处理这起纠纷时承办法官始终坚持注重历史,尊重事实,讲究证据的原则,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多次到现场调解,把握时机,多方提出调解思路,最终圆满解决双方矛盾。
(作者单位:腾冲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