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落实“七项政策”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018-06-12 18:10:16

奉新县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做,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养老服务业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重要力量,优先落实“七项政策”推进工作到位。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对新建5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日,可以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新建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优先列入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优先安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热,以及安装和使用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按成本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3号)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三、落实贷款融资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县级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贷款担保或贴息补助;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兴办人,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政策。

四、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县、乡两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每年按实有床位补助400元,分五年到位),最高补助50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1000元(每年按实有床位补助200元,分五年到位),最高补助20万元。逐步建立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奖补制度。推进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城乡社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对象;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残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补贴50元,向社会力量购买家庭保洁、配送餐饮、医疗陪护等三项基本养老服务,并以居家养老服务卡的形式定人、定项、定额使用。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3—5万元。

五、落实“医养融合”政策。医院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全部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完善医保参保、报销制度,积极为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六、落实就业用工政策。对与本县养老机构(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凡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积极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公益性岗位开展工作。

七、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政府供养水平,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供养(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老年福利水平,建立健全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完善养老制度,提高自身供养能力。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将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收益提取一定比例供老年人养老。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实施办法。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