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昨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2015-08-26 09:02:32

 在经过一年多的筹备、修改之后,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终于提交到了全国人大。

据人民网报道,8月24日,草案已被提交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该法发布之后,我国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就将有章可循了。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系我国之最高荣誉,我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颁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被授予者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也可以是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草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共和国勋章,用于授予在中国特*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国家荣誉称号,则用于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草案提出,国家在国庆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此外,还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先进事迹。 

草案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获得者去世的,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由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此外,草案还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撤销进行了明确:获得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据介绍,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方面就着手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立法工作。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但因当时各方面对实行追授及其范围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草案的审议被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