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纳税所得,请问税务机关处罚对吗?
2011-08-06 09:41:23
我公司2009年被税务机关查出(1)支付房租20万元取得白条(2)以工资形式支付外协加工费10万元,不予税前列支,查增纳税所得30万元,我公司业务真实,数据准确,2008年公司亏损40万元,税务机关用查增纳税所得30万元给于补亏30万元后还亏10万元,因此无应补所得税,税务机关按征管法64条:罚款5万元,理由是我公司进行了虚假申报。我们认为业务真实,数据准确,不存在虚假申报,无非是取得不合格票据,请问税务机关处罚对吗(2009年税务核定为:免税期)
答案:
税收征管法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以白条入账,虚列亏损,尽管弥补后仍为亏损,不需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处罚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