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沈阳市副市长刘和受贿2百余万元被判20年,被捕前助情妇外逃
中新社消息 辽宁省沈阳市原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刘和,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沈阳日报》25日的消息指,刘和同时还存在徇私枉法、收受礼金等严重违纪问题。
经中共辽宁省委批准,免去刘和中共沈阳市委委员职务,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资料显示,刘和,男,1948年4月出生于沈阳市,1969年高中毕业后在沈阳市郊区一所小学做民办教师;1978年调到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孤家子派出所,此后不久被调到沈阳市东陵区政府做秘书,做秘书期间取得党校大学学历。之后,相继担任东陵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沈阳市和平区区委书记。
2003年7月25日,刘和被任命为沈阳市公安局局长。 2004年被任命为沈阳市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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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4日,刘和被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4月12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62岁的刘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0万元。其妻高文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后,刘和与高文华等没有提起上诉。
从2009年1月23日刘和被纪委双规,到最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沈阳当地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位昔日的明星局长已经沦落为一名阶下囚。一些当地市民甚至认为,刘和与其上一任局长一样,调到公安部去了。
原因是参与刘和案件办理的人,集体“沉默”了。即使在案件审理完6个多月之后,依然如此。就连刘和的两位辩护律师,听到记者的来意后也只有一句话:“刘和的案件我们无话可说,也不能说。”
编辑:小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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