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17-10-13 13:19:08

随着现在我国与国际的关系越来越好,现在很多中国国民是和外国人结婚的。但是婚姻是一个一生的事情,因此,无论是国际婚姻还是国内婚姻,都有可能会出现危机,如果在危机不能处理的时候,就会需要离婚。那么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那么涉外离婚和国内离婚有什么区别呢?涉外离婚应该怎么处理呢?关于这些问题,请看下文。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涉外离婚怎么处理

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涉外婚姻如果需要解除的话,不同的情况下是有不同的离婚方法的。例如双方不在同一个国家生活的话,即异国离婚,原告向国内的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就可以了。以上就是关于涉外离婚怎么离婚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法规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