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们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发生基地纠纷,我们该如何维权?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当宅基地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通过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进行处理,对政府的处理不服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买农村房屋 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吗
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15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在历史综合条件下,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存在非法取得的情形。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多年,买受人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不应认定原买卖合同无效。如果认定无效,势必会影响交易的诚信**和社会的稳定**。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购房时虽然不具有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事后经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程序认可,且其家庭成员中包括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诉宅院内的建筑及附属物已进行过改扩建、翻建等变更,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考虑,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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