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33条内容
2015-07-02 21:59:25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