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民得病住院,泰康人寿拒理赔说要解除保险合同
2013-08-27 10:25:59

本报讯 “我母亲住院治疗,现已康复出院。其情况符合泰康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但泰康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作回应。希望媒体关注。”8月23日,本报读者陈先生致电聊城日报党报民生热线,反映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迟迟得不到理赔。

据陈先生介绍,他的母亲郝女士于2012年3月开始,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障”业务。2013年6月19日,郝女士因脑梗塞等病入院治疗,7月10日出院。7月27日来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赔付。“现在说要跟我终止合同,原因是他们说我母亲没有告知他们患有子宫肌瘤。但购买保险前,虽然每年我母亲都去体检,却从没有医生告诉我母亲确实患有这个病,既然不是病,就不需要告知。”而且,陈先生表示,其母亲文化程度较低,对相关文件不理解,当时保险业务员向其介绍情况时,也没有询问过这类疾病。“凭什么就终止合同?”

8月26日,记者陪同陈先生一起来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据运营部的刘经理介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受理理赔之日起,要在三十天之内理赔完毕。我们8月22日出具了住院补贴的理赔结果,按照合同应赔付客户1050元。尽管由于案件复杂,办理时间较长,但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只是由于银行转账等原因,款项暂时还没有到达客户的账户上。”对于保险公司要终止与客户的合同,刘经理说,“在投保时客户有义务针对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进行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利对合同解除前保险事故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如果是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如果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可以不予赔付,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陈先生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同时又提出了赔付时,为何不按照“重大疾病”进行赔偿?根据合同显示,普通疾病的住院补贴为每日50元,重大疾病为每日100元。刘经理说,“这里说的重大疾病有行业制定的统一标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共十项。客户的疾病并不包含在这十项之中,因此无法按照重大疾病进行理赔。”

记者将情况反馈给读者陈先生,陈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