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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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就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要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要在省(区、市)内做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等五个方面统一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其他地方也可以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上解到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意见》提出,要做好政策标准平稳衔接,采取适当过渡的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避免基金征缴和支付上的大幅波动。明确各级责权划分,建立“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并强调市(地)一级在基金征缴中仍负有主体责任。加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后,各市(地)不再建立储备金和调剂金,原各市(地)自行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做好信息系统整合,建立支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社保信息系统,实现主要业务全程信息化。
《意见》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平稳实施,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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