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延长四川省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发改办财金〔2018〕1140号)
2018-09-28 08:44:28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延长四川省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发改办财金〔2018〕1140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四川省

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发改办财金〔2018〕1140号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转报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延期发行企业债券申请的请示》(川发改〔2018〕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6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9月26日。

二、请你委督促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投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