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现将我区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年度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财政局要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依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各地(市)财政局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切实加强对本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等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督促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市)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三、各地(市)财政局要根据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监督检查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拉桑曲扎杨杰0891—659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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