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食品“三小”管理条例出台
2017-12-05 08:34:05

文件名称:宁夏食品“三小”管理条例出台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具有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等特点,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如何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一直以来是监管难点,甚至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实施后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12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管理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区相关法律的空白,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有哪些新规和亮点,记者请自治区食药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三小”也须有“身份证”

学校门口的炸串串,单位楼下的鸡蛋灌饼……这些食品小摊点也不能想咋开就咋开,想摆在哪里就摆在哪里,从明年3月起设立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食品小摊点应当凭经营者个人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且食品小摊点也要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这样一来,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追根溯源。

对此,条例也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果违反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违反条例规定,食品小摊点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原料容器等要依法合规

据介绍,条例第二十条明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的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杀虫剂、灭鼠剂等污染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其他规定。

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严管违法生产经营有章可循

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怎么处理?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为,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这些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一年内累计三次违规后果严重

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些情形包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隐匿、伪造、毁灭食品安全事故证据的。

条例规定,如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两年内不得申请登记卡或者备案卡,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