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2015年度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人社发〔2015〕9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宁人社发〔2015〕95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规定,依据宁夏调查总队2014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673元),现就2015年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村干部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2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42元。
二、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附件:2015年度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情况说明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5年度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情况说明
一、2014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来源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提供的数据,我区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673元。
二、村干部个人和政府承担水平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的规定,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2014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673元,因此,2015年村干部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2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42元(均取整数)。
三、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分担的比例及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规定,给予村干部缴费补贴,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担相应的比例。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因此,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53元,县(市、区)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89元;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89元,县(市、区)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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