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砍亲生子 这是怎么回事
2017-11-15 08:04:31

法律法规网消息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这个砍了自己儿子头部二十多刀的男子是怎么想的,孩子是他亲生的吗,孩子母亲在哪里,

11月12日,这是一个普通的周末。下午四点多,男孩放假跟父亲在家。不知道是什么情况,父亲从厨房拿了菜刀将男孩砍了很多刀,其中一刀砍在脖子上。男孩失血*休克,被送往医院。

 前天傍晚,这起发生在杭州大关某公寓的案子,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这位父亲为何要砍自己的亲生儿子?他是不是受了什么刺激?

 昨天本报记者走访了案发现场,进一步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事发公寓位于香积寺路与德苑路附近,离大关派出所只有两百多米。小区入口处便是事发的单元楼。

 这幢公寓一共15层,出事的孩子一家租住在14楼,房子是一梯两户的结构,有一百多平方米,三室两厅。目前房子已经贴了封条。

 邻居告诉钱报记者,这房子是一家三口住,这家的女主人是英语老师。她租这里办英语补习班。“一家三口住在里面,妻子是英语老师,在房间内办了个补习班,经常有学生到这里来补习。”

 邻居说,平时跟这家人没有太多交集,听说这样的事情真的是太震惊了。

 邻居说,男子跟楼道内很多人都吵过架。楼下有个小女孩白天练钢琴,男子嫌吵,跑到楼下把女孩家的门都敲坏了,为此两家人也吵过。

 钱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砍人男子40多岁,杭州人。当时男子拿刀砍儿子的导火线是什么,中间是否与儿子有过冲突,这些都无从知晓。

 大家后来知道的结果就是,男子拿着菜刀砍了儿子29刀!其中一刀砍在脖子上,手臂上已经看不清有几刀,从头部、颈部、脸颊到嘴巴处,都有大面积刀伤。

 男子为什么要这么做?

 现在孩子还在医院抢救,庆幸的是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还不能说话。

 据知情者透露,男子与妻子正在闹离婚,男子想先杀了儿子再自杀。看到血肉模糊的儿子,不知道是心软了还是怕了,最后男子自己拿起电话拨打了大关派出所的报警电话。

 目前砍人男子已经被警方控制,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中。


最新婚姻法对离婚后小孩会判给谁

简单来说可以分3类

1、2周岁以下需哺乳的孩子,很大机会判给女方

2、10周岁以下孩子,需从双方生活环境等因素择优判给能带给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

3、10周岁以上的孩子,需考虑孩子意思表达选择的一方,孩子认为选那边就判给那边。

原条例如下: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