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刑责年龄
该案的发生,再次引发刑责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讨论。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一名13岁的男孩蔡某某将一名10岁女孩杀害,被收容教养三年。大连警方曾向新京报记者回应,这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
一位村民对新京报记者陈述了担忧,“我们作为家长的,既害怕又担忧。首先是,孩子杀了人,却不负刑事责任,我们真的很害怕。另外,不判刑却受到保护,对我们自己的孩子影响不好,起了一个反面的作用。我也不敢告诉自己的孩子这件事,怕影响对他们的教育。”
也有村民称,这几天村子的人议论纷纷,“希望杨某某的父母能把孩子带离村子。”另一名女学生称,得知此事后,家人已经不让她单独出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首选,这取决于三个标准:一是生理标准,未成年人青春期是不是在提前;二是心理标准,未成年人对于事务认知能力是否在提高;三是社会标准,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是否早熟。此外,还取决于社会行动和法律效力的检测,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阻止少年犯罪率。
“降到13岁,如果出现12岁的杀人犯呢?”皮艺军对新京报记者说,“最高法近日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连续9年下降,不能以少数严重恶性案件来做出全局性判断。反过来说,恶性案件有可能提示我们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引起全社会的警觉。类似这种的特大恶性案件,应该由专家作出评估,嫌疑人的家庭、教育、社会化,还有他自己的生理问题,是否出现了异常。”
皮艺军说,比如,有的孩子有很强的社会敌意,攻击性强,或者荷尔蒙分泌水平超标,评估之后,认为他们不适合放回社会,即使刑责年龄不够,也不应该再回归学校和家庭。
“其实,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的区别,就是这种柔性处理的原则,教育第一,惩罚第二,一切措施和处置都是有利于少年的发展的。即使把他关起来,也是有利于他发展的。”
但亦有学者持不同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理论上来看,对于故意杀人这种重罪,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至少可以将刑责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
“之所以在刑法中规定刑责年龄,其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这种能力本来就是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严格来说需要司法统计学的数据支持,但据我所知,目前这种数据也比较少,那么我们根据经验事实,发生的这么几起恶性事件,14周岁以下的孩子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推定就是可以被证伪的。”
罗翔还称,民法总则已经将原《民法通则》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下调至8岁,这正是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而必须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记者王昱倩
责任编辑:杨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