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的,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官方发布平台予以公示。拖欠工资“黑名单”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姓名、失信行为主要事实、列入黑名单管理时间等,并载明公布单位名称、接受监督电话、联系人等。
对于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应评价为C级,并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强化日常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拖欠工资“黑名单”首次公布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对于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相关规定情形的,自列入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对于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相关规定情形的,列入期满后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本市将加大与京冀两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协同对接力度,及时通报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健全对拖欠工资案件的跨地区监管,使违法违规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在京津冀地区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记者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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