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设立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2018-09-18 18:55:51

刘文灿、刘韫芬、上海蓝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马俊生、王雪梅:

你们报送的《关于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同泰(筹)〔2016〕00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同泰基金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

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刘文灿

3,820

38.2%

2

刘韫芬

3,200

32%

3

上海蓝尚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2,000

20%

4

马俊生

490

4.9%

5

王雪梅

490

4.9%

合计

10,000

100%

三、对马俊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0034)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徐京利(公民身份号码:110101××××××××4529)任督察长无异议。徐京利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你们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同泰基金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五、同泰基金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六、同泰基金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