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下月施行
2018-09-27 08:38:06

文件名称:《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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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26日,全省宣传贯彻《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副省长胡强出席会议。

《条例》共三十七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站网规划,加强对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根据当地气候承载力以及保护和利用规划,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科学规划城乡建设和开发项目。对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镇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同时明确规定了应合理利用大气自然扩散气象条件,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减缓城市热岛、雨岛、浑浊岛、狭管效应和光污染等。《条例》还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轻灾害损失,这在全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立法中属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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