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立法研究招标公告
2017-06-14 17:10:51

文件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立法研究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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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管理,将行政服务、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内容纳入条例,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政务服务条例》)立法研究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法委托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名称及要点

(一)立法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草案)

(二)立法研究要点:

1.广西实施“简政放权,管放结合,优化服务”政策改革工作情况。

2.《广西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评价,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上升为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3.收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立法文本和相关立法资料,并选择2-3个点进行实地考察,学习了解借鉴其先进的政务服务条例立法经验。

4.政务服务(含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建设、运行、投诉、监督等方面的立法研究。

5.《政务服务条例》逐条立法依据或者立法说明(立法指引)

三、研究单位的范围

范围包括广西区内外的研究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四、招标对象资格要求

(一)立法研究单位须具有立法相关的研究基础、研究经验和研究成果,有相关理论专着和学术报告,熟悉广西政务服务发展情况,并且参与过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政府相关立法工作,有突出立法成果。

(二)立法研究单位须结合广西政务服务发展,提出科学、专业的法律依据。

(三)立法工作组负责人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保证全过程担负实质性立法研究工作。

(四)立法研究团队人员须具有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结构及专业配置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与课题研究的内容和要求相适应。

五、时间安排

(一)自公告之日起,立法研究申请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办法(草案)立法研究申请书》(格式附后)填报。

立法研究申请单位于2016年8月25日前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一式15份)的方式,送交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政务管理处(以邮戳时间或直接送达时间为准,含电子版)。

(三)2016年8月30日前,自治区政管办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立法申请单位提交的《立法研究申请书》按照明标的方式对其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分(占总分20%),按照暗标的方式对立法申请单位的研究方案、思路、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占总分50%),由专家评审小组对立法研究申请单位进行答疑(占总分30%),综合评分后择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立法研究单位。

六、立法进度要求

(一)立法研究承担单位在2016年9月3日前与自治区政管办签订立法研究《委托协议书》,并开始立法研究工作。

(二)立法研究承担单位应于2016年9月10日前完成立法研究实施方案,并开展专题调研;2016年11月10日前完成《政务服务管理条例》(初稿),提交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审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三)立法研究承担单位应根据委托单位提交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政务服务条例》(修改稿),通过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后,向委托单位提交最终稿。

(四)研究期间,委托单位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听取承担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组织相关调研。

(五)研究结束,自治区政管办将《广西政务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六)根据自治区法制办意见进行修改,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七、立法研究经费

立法研究经费18万元。

八、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530028

联系人:陈周洁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5558569。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草案》立法研究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