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关于印发下放福州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文〔2016〕1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州新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福州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057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5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下放福州新区实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121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衔接工作。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下放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审批权限平稳衔接。福州新区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布新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衔接工作应于今年年底前落实到位,因特殊情况未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仍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福州新区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做到区内事区内办,入区企业办事不出区、审批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福州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监管机制,同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附件:下放福州新区实施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121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附件下放福州新区实施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12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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