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2017-12-20 10:27:22

文件名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文件编号:闽司许决〔2017〕10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肖振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ERFANLAWFIRM。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肖振蕊,负责人肖振蕊。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0层。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