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南平市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文件编号:南政综〔2017〕44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484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集体土地0.160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炉下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项目。
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征收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集体土地0.1607公顷(地类为:水田0.160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6号)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水田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660750元/公顷×1=66075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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