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关于同意潍坊等6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2017-01-17 09:57:24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关于同意潍坊等6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文件编号:鲁政字〔2016〕26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潍坊等6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6〕260号

潍坊、泰安、日照、莱芜、临沂、滨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附件:潍坊等6市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