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法治保障——《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版解
2017-12-04 10:56:10

文件名称: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法治保障——《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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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

浙江省科技厅厅长周国辉

○采访

江英华

10

1

日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称《条例》)修订版正式施行。和原来的版本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有什么特色和亮点?本刊特约记者为此专访了浙江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周国辉。

○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推进创新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早在

1998

年就在全国率先颁布《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

2004

年又出台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省科技系统认真贯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夯实成果转化主体,激发高校院所活力,增强成果转化供给,强化政府市场联动,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打通成果转化链条,完善创新生态系统,浓厚成果转化氛围,始终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第一工程全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6

年,我省成功获批全国首个全省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与制度滞后的矛盾逐渐显现,如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不明显、产学研用结合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亟待调整、技术权益保障不够导致转化主体动力不足等。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遇到的实际问题,

2016

年初,我省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具体由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省科技厅组织落实。

2017

3

30

日,《条例》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此次《条例》修订主要遵循什么样的思路?

●新修订的《条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创新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吸收我省近几年相继出台的相关政策,坚持以地方需求和实际问题为导向,兼顾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各参与方的利益,构建了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从而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这一省委、省政府第一工程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坚持合法原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在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的新方针、新政策、新指示,尤其是

201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确保修订版《条例》的先进性与合法性。

坚持需求导向。以我省破解成果转化难题的现实需求为立法重点,确保修订版《条例》对于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针对性与连续性。

坚持地方特色。在地方立法中将浙江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领先措施与制度创新纳入修订版《条例》,使其进一步规范化,着力突出修订版《条例》的浙江特色。

坚持放管结合。处理好授权与明责的关系,充分考虑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受让方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完善考核评价导向机制。

○和老版相比,修订版《条例》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修订版的《条例》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亮点颇多,且操作性强,为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突破了制度障碍。一是首次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励制度,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二是赋予成果完成人一定条件下的自行实施权,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三是对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下限从上位法的

50%

提高到

70%

。,明确研发科技成果所用财政性资助资金不列入成本。去年

10

月,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杨灿军团队的海底观测组网接驳系统技术成果转化,团队成员分享了

2100

万元的成果转化股权奖励。这得益于浙大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净收益按学校

30%

、成果完成人

70%

进行分配这一举措。而随着修订版《条例》的出台,对重要贡献人员的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政策也将惠及浙江全省科研人员。四是明确规定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执行,结余经费根据本单位规定进行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细化了上位法规定。一是明确规定重要贡献人员范围,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二是明确高校院所管理职责。三是明确研发科技成果所用财政性资助资金不列入成本。四是注重高校院所和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绩效,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定、聘任。五是实行风险免责。高校院所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营造最优环境。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并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为鼓励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2017

-2020

年,我省每年支持

1000

项授权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同时,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成交额

10

20%

的比例给予产业化经费补助,补助经费每年近亿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二是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需通道。明确要求运用信息手段,搭建信息平台,打通科技成果供给侧与需求侧的隔离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技术交易市场,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科技成果交易提供便利。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拍卖等活动。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开展的线上线下融合的科技大市场建设,既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手段,也是市场化方式配置创新资源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益探索,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2015

年科技部曾在我省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推广浙江经验。

2016

年我省技术交易总额达

368.3

亿元,比上年增长

52%

;今年

1

月到

7

月达

181.9

亿元,同比增长

85.4%

。三是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四是进一步突出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引导作用。《条例》除了要求政府下放成果处置、转化及管理权外,还要求发挥政府在信息采集、发布方面的引导与服务职能,要求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金融支持、财政补助、信息服务、政府采购、经费管理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持。五是进一步将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券制度、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我省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

2015

年开始实施的科技创新劵制度是我省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已经得到科技部认可,且已经在全国推广。修订版《条例》对创新劵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简化科技创新券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力量和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规定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服务期间,保留工资待遇,对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更大的力气贯彻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激发广大企业、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让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不断增强浙江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刊载于

2017

年第

19

期《今日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