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市出台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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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日前,北京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兼职仲裁员管理,切实发挥兼职仲裁员的作用,促进及时、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明确了兼职仲裁员的聘任范围
《办法》规定,兼职仲裁员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但须经过所在单位的推荐或批准。
明确了兼职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
《办法》规定,兼职仲裁员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严谨,廉洁自律;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按时完成仲裁委交办的案件处理工作。
明确了兼职仲裁员聘任的其他要求
《办法》规定,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辖区案件情况聘任兼职仲裁员,聘用人数不得超过专职仲裁员实有人数的三倍。兼职仲裁员的首次聘任期限为二年,首次聘期期满后可续聘,续聘期限可为五年。此外,《办法》还规定拟聘任的兼职仲裁员,须参加北京市人社局组织的聘前培训。
明确了兼职仲裁员的职责
主要包括主持案件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承担案件的庭审工作,依法做出裁决意见并经仲裁委批准,按照相关程序送达、归档;完成仲裁委指派的其他工作。
明确了终止聘任或解聘的情形
主要包括聘期已满,不予续聘的;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兼职仲裁员职责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聘期内未能完成办案任务的;聘期内担任受聘仲裁委管辖案件代理人的;处理仲裁案件显失公正的;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不同案件当事人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明确了办案的劳务费标准
《办法》规定,各仲裁委按照每名兼职仲裁员每审结一件案件不超过一千元的标准支付劳务费。但是,兼职仲裁员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时不享受劳务费。
《办法》还规定,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市、区仲裁委负责所聘任兼职仲裁员的监督及年度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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