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意见》
2018-02-26 18:53:58

文件名称:天津市出台《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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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日,天津市人社局与市综治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各项具体要求: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机制

《意见》明确,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四方联动调解机制基础上,将财政、企业代表组织纳入联动调解机制领导小组,定期进行信息通报、业务研讨、培训交流,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对接。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意见》规定,法院可邀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参与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联合调解等活动。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司法调解员互请互聘制度。

优化裁审衔接机制

《意见》明确,建立仲裁与法院业务定期会商及政策联合发布机制,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仲裁和司法审判的裁量尺度;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双方定期互通互报案件立案、裁判结果等情况。力争在“十三五”末,在全市仲裁机构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

建立调裁衔接机制

《意见》要求,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包片负责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对未经调解当事人可向其发出调解建议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先行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四项工作制度。

完善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

坚持人社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共同研究解决集体性劳动争议问题。基层调解组织加强与辖区争议多发企业联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