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2-26 16:51:37

文件名称:山东省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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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贯彻落实国家裁审衔接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吸收借鉴和总结提炼了各地的实践经验,在以下方面作了创新性规定:

明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文书制作,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规定执行。

规范保全程序衔接

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本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委托查证事项包括银行代发的工资凭证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等。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

建立困难群体维权绿色通道

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为农民工、困难伤残职工等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争议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

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机制

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研究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案件信息,做好争议预警。

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派驻法庭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