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河北省专利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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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河北省专利条例》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专业性、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的转化运用、打击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专利工作的管理与服务等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为保障河北省专利工作及其相关活动,激发全社会发明创造热情、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专利事业健康发展,《条例》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完善激励机制,促进专利创造与运用。《条例》在明确政府在促进专利创造与运用中的作用、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同时,注重激发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创造热情,规定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和转化专利后,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第二,严格专利保护、为专利事业提供重要保障。专利保护是河北省专利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发挥公权力作用的关键环节,对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明确假冒、侵权等禁止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构建了包括行政执法、司法栽判、纠纷调解等在内多重保护机制。同时,为适应新型业态的维权需要,《条例》规定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以及展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制度以及对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优化专利服务,强化专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条例》对信息系统建设、促进专利交易、专利评议机制、维权救助机制、金融服务、质押融资等作了明确和细化;提出建立京建冀专利诚信服务系统,推动京津冀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以及执行失信、专利代理失信等信息纳入服务系统。此外,为了促进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条例》规定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并着重对专利代理的机构和人员建设、开展专利服务和救助以及从业规范作了规定,发挥专利代理在提供便捷的申请和维权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完善法律责任,为违法行为划上红线。《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为假冒行为提供便利、重复侵权、平台运营商和展会举办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无相关资质资格开展代理业务、骗取奖励资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刚性和约束力,保证条例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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