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职责及组成人员产生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农办牧[2017]2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职责,规范委员会组成人员遴选程序,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职责及组成人员产生办法》,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职责
及组成人员产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农业部设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下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委员会主任为农业部分管副部长;副主任由畜牧业司、全国畜牧总站的负责同志、畜禽遗传育种与繁殖领域的院士组成;委员由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专业委员会组长和副组长组成。
第五条
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表决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畜禽遗传资源鉴定评估、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初审材料,论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等。参会人员包括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专业委员会组长和副组长。
第三章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专业委员会开展资源现场鉴定评估、新品种配套系现场审定工作,组织委员会换届筹备和征求专业委员会推荐人选建议等,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畜牧业司主管处处长和全国畜牧总站主管处处长担任。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猪、家禽、牛、羊、马驴驼、蜜蜂和其他畜禽等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初审工作,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起草等工作。
第九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员若干名。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畜禽遗传育种与繁殖领域科研、教学或推广工作。
(二)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超龄未换届,可延长至本届任期结束。新增补委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四)同一专业委员会,来自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3人。
第五章人员产生与调整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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