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渝文备〔2018〕222号垫江县政府关于县城区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8〕2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8〕222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垫江府发〔201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5号)等规定,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城区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黄标车:即已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二、限行区域
(一)新民、曹回方向入城黄标车,禁止驶入桂北大道原石岭收费站以南城市道路区域;
(二)长龙、G42高速方向入城黄标车,禁止驶入文笔大道与牡丹大道交叉路口以西城市道路区域及以南文笔大道路段;
(三)黄沙方向入城黄标车,禁止驶入长安大道文笔大道路口以西城市道路区域;
(四)太平方向入城黄标车,禁止驶入长安大道红绿灯路口以内城市道路区域(含长安大道、桂南大道和明月大道)。
三、限行时间
每天7∶00至20∶00,禁止黄标车在限行区域行驶。
四、违法处理
(一)对黄标车在限行时间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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