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南川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1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17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政策的
通 知
南川府发〔2015〕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城市建设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二)城市建设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以上(一)(二)项具体范围以2011年12月2日重庆市规划局转批的《南川区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1年修改》为准。
(三)重庆市级中心镇(水江、南平、大观)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
(四)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五)乡集镇规划区和建制镇下辖的集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
二、征收管理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商引资时不得再对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作出任何承诺。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关于免缴、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规定,应报区人民政府按程序批准,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三)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纳配套费达到6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实行分次缴纳,其初次缴纳数额应在300万元以上,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四)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政策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等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事项从2015年5月22日起执行。我区其他有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文之前,建设项目业主已向区城乡建委申报并开具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一律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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