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办发〔2017〕1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在适用范围、交易标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经科研立项、由国有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研发公司国有股权让渡,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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