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4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41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万盛经开发〔2016〕53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6〕1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万盛街道、东林街道全域和万东镇部分区域(包括海棠社区、塔山社区、新房社区),面积约7.3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公斤);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公斤);
(四)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环保局、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9月27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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