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
2020-10-28 08:18:02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06-23
实施时间:2000-06-23
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已于2000年6月1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和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里亚兹・霍哈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2000年6月20日)
关于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兰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巴基斯坦:
1.所得税;
2.特别税;和
3.附加税。
(以下简称“巴基斯坦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巴基斯坦方面是指中央税务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一、取消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第2目,由下列条款代替:
“1.《
二、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和第7目应分别为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和第6目。
一、缔约国任何一方应通知对方已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
二、本议定书应自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后一个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000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郝昭成里亚兹・霍哈尔
财税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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